各有关科研人员:
按赣财建【2010】64号通知要求,现正在推荐一批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航空航天,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涉及领域的项目。
(三)2005年至2010年4月底,已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目前尚未完全实现产业化且未获得财政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1.《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三、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跨年度项目,每年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实施年限及投资进度审核确定。
四、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后,上报国家财政部和工信部,由财政部和工信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复核。
(二)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规模,于6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其中:地方单位由财政部通过转移支付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预算指标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单位由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三)对通过国家组织的专家评审、复核后,列入国家项目库的跨年度项目,其第二、三年的补助金额由各设区市和省属有关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确认和核定,并经财政部核查无误的,由财政部直接下达预算指标。
五、其他要求
(一)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限纸质文稿, 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规定顺序简装,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受理。
(三)请于5月4日前将项目材料报送至科研校产处(项目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稿)。
附件:1、《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2、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科研校产处
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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