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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
时间:2010-04-22  点击:[]  作者:  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和《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01号)精神,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属高校学生2009年保险费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帮助参保大学生,补助大病费用而且兼顾补助了日常的小病和慢性病费用,确保了大学生有病治疗,慢性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为了让广大学生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特制定此须知,希望给您带来便利:

1、参保人员须上交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一张,按要求仔细填写参保花名册、登记表、并按院系、专业、班级归类,由学校统一收集到社保局申报。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到申办地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后开始享受一个学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学生门诊购药时,可持社保局制作的医保卡到指定的定点药店购药或定点医院看门诊,IC卡上的金额使用完时,由参保学生用现金结算。

3、参保学生住院时,必须持医保卡到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院按医保规定核实参保人员身份无误后,再凭医保IC卡办理入院手续。

4、定点医院根据参保学生的病情需要,可向参保学生收取起付线及个人自费部分,原则上不超过该次住院费用的50%,学生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根据统筹基金支付额进行多退少补。

5、因病情需要,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须经医保机构审批方可进行,使用特殊材料时(如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等),患者持院方特殊材料申请单到社保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6、转院治疗,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须转院进行住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填写《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学校签字盖章后,再到社保局审批方可转院。

7、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以下材料,住院费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因意外造成的伤亡,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8、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医保缴费全额由财政负担,一个学年度个人帐户上划拨18元用于看门诊或到药店购药,当年没有使用完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9、大学生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100元,转设区市以外的定点医院就医的起付线标准为300元。                         

10、起付标准以上,在本市范围内可报销部分按70%报销,在省内本市外按60%报销,省外按55%报销,一个学年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0元。

11、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因疾病或意外死亡的,由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12、大学生在校内外遭受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部分按40%的比例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13、到2009年底定点医院有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景德镇市中医院、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浮梁县人民医院、浮梁县正骨医院、浮梁县鹅湖医院、浮梁县经公桥医院、浮梁县蛟潭医院、乐平矿务局职工医院。药店有景客隆康达药店、老百姓大药房、湘湖药店、瑞生堂大药房、健民大药房新厂店、聚草堂大药房。

14、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必须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不得借用或转借医疗保险卡。

15、社保局业务咨询电话:07982625839  07982625917 

 

 

                    浮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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