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科研单位(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专职科研人员纳入第一批采集指纹人员范围。请通知本单位(部门)的专职科研人员于7月5日前到人事处人事科(行政楼511室)采集指纹。
敬请配合,谢谢!
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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