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
由于我院医药费开支较大,学院医药费经费紧张,本着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减少浪费的原则,现重申有关医药费报销的部分条款:
1、职工住院需凭市一级医院开出的入院证、本人申请住院报告,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离退休人员需经老干部处领导签字盖章,在职人员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同时还需经人事处备案后签字盖章),卫生所所长审核,后勤办领导批准方可住院治疗。未经批准擅自住院者,医药费自理,一概不予报销。急诊可先住院(凭急诊证明),一周内补办手续。
2、报销时须出示病历、出院小结及经部门领导、人事处、卫生所、后勤办等签字盖章的申请住院报告,否则一概不予报销。报销时,扣除全年发放的包干经费,然后按比例及规定给予报销。
3、严禁代亲属或他人开药,一经查出除按发票金额罚款10倍外,并给当事人纪律处分和停发一年医疗包干经费的处罚。
4、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景陶院发(98)第147号文件执行。
5、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景德镇陶瓷学院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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