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批复(教港澳台办[2006]1444号)同意从2007年开始我院可以通过内地(祖国大陆)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统一考试和本科“联招考试”,招收港澳台学生。 特此通告
院招生办公室 2007年1月8日
上一篇:【科研处】关于全国艺术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度课题申报的通知 下一篇:【科研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