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试行)》规定,2007年取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申报期限:
2008年1月2日至3月31日
三、纳税申报地点: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到申报地点领取申请表,并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纳税申报不实,拒不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条款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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