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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人事处】关于组织我院教师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时间:2008-04-01  点击:[]  作者:  来源:

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安排的通知》(赣教外字[2008]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将我校组织和鼓励广大教师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一)从创建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特色名校的目标出发,有计划安排和鼓励我院教师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出境进修学习与学术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往;

 (二)结合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出境进修,以保证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三)重点支持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梯队成员、优秀人才和其他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形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二)选派方式:由个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学校推荐,统一报考。申请留学基金项目资助者,未经所在部门同意,学校不签署推荐意见。国家教育部下达的交换项目及各种奖学金项目的选派,优先从派出计划的人选中推荐人选。

(三)推荐名额:原则上每个教研室每次申报人数不得超过2人;各院(系)长期派出的人员原则上不高于本院(系)教师的10%

(四)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条件。申请人除应符合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岗位考核条件:

 1.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国留学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选派。

 2. 申请人在出国前两年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定额(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工作不满两年的,按实际在校工作的年限考核),学年考核在本职级上档或被评为各级“优秀”、“先进”等人员优先选派。

三、有关2008年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安排见附件(凡有意参加考试的人员请于410日前将相关报考材料报至人事处师资科,学院将协助推荐。其它有关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事宜请查看相关网站)。

 

 

                                          人事处

                                         2008-3-31

 

附件: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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