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各科室: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经2008年4月16日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4月18日
附件: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一步完善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职工和单位提供服务,根据《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申请资料和时间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以下申请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相关材料。自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申请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2、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3、单位出具的《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一式四联,管理中心办事处或筹资科归档、财务科、以及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直接到管理中心或所在办事处领取《提取申请表》。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单位职工个人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30%的预付款税务收据或结算税务发票,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付款凭证为预付款税务收据提取的,资金汇入售房单位;付款凭证为结算税务发票提取的可提现款。提供的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2)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及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3)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须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合同及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对提供预付税务收据提取的,资金汇转入售房单位;对提供结算税务发票提取的可提现款,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及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用地许可证明;在农村的,提供《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6)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个人提供集资建房协议及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7)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报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5、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贷款单位,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6、被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提供当地政府下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提供《特困职工证》,同时须提供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据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7、因购建住房等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 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2) 结婚证、同户籍户口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3) 配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4) 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一式四联,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财务科以及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8、离休、退休。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9、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手续及护照签证等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10、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 地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及一份复印件;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及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的需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11、工作调离本市。提供调出或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原件、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调入城市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名称、 住房公积金银行账号。 资金转入接受单位所在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及提取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确权文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15、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提供以下资料:
(1) 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管理中心留存。
(2) 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管理中心留存。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职工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后,管理中心应及时为职工提供的提取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审核审批
1、经办人员对提取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核实申请职工(配偶、代办人)身份;
(2)核实提取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购房合同、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大修鉴定证明上无“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4)核实《提取申请表》以下内容:提取金额大小写一致、提取原因与提取证明文件一致。
2、提取金额应为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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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之前(含当月
)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3、经办人核实无误后,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并分别提交办事处或筹资部门负责人、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复核审批。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在其购房合同、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鉴定证明原件上加盖“已提取住房公积金” 印章。
4、经办人员依据审批后的职工提取申请资料,录入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审核审批
1、经办人员对提取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核实申请职工(配偶、代办人)身份;
(2)核实提取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核实《提取申请表》以下内容:提取金额大小写一致、提取原因与提取证明文件一致。
(4)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双方提取额之和不超过还款凭证上记载的还款本息。
2、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后,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并分别提交至办事处或筹资科负责人、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在还款凭证上原件上加盖“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3、经办人员依据审批后的职工提取申请资料,录入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三)特困和困难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审核审批
1、经办人员对提取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核实申请职工(配偶、代办人)身份;
(2)核实提取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核实《提取申请表》以下内容:提取金额大小写一致、提取原因与提取证明文件一致。
(4) 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双方提取额之和不超过2003年3月1日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额。
2、经办人核实后,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并分别提交办事处或筹资科负责人、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在房租缴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3、经办人员依据审批后的职工提取申请资料,录入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四)非住房消费提取的审核审批
1、经办人员对提取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核实申请职工(配偶、代办人)身份;
(2) 核实提取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 核实《提取申请表》以下内容:提取金额大小写一致、提取原因与提取证明文件一致。
(4) 提取金额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2、经办人核实后,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并分别提交办事处或筹资科负责人、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在《提取申请表》上加盖“销户”印章,并计付利息。
3、经办人员依据审批后的职工提取申请资料,录入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
(一)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到财务科凭审批《提取申请表》办理资金提取手续。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未转入指定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财务科查询。
(二)对单位集体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经单位职工本人同意,凭审批的 《提取申请表》,将职工个人提取额汇入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由单位经办人转付给职工个人。
四、期末对账
(一)对账时间。每月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应在5日内与财务科对账完毕。
(二)对账内容。提取申请表汇总额。
(三)对账程序。经办人员将记账完毕的收入、提取表汇总额传递到财务科,核对无误后,加注对账标记;对账有误的,经办人与财务科人员查找错误原因,调整账务。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资料的整理、移交
(一)提取申请表、资料整理。每月结账后,经办人应在月末把《提取申请表》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包括:《提取申请表》、申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配偶关系证明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职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提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单据、资料移交。每月月末结账后,管理单据交接人员按规定整理提取凭证,并于次月l0日前交秘书科存入归集档案。移交时,填写《内部单据、资料交接表》,管理中心单据交接人员与秘书科经办人员分别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