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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后勤办】通 告
时间:2008-12-02  点击:[]  作者:  来源:

学院各位教职工住户:

 

我院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明确我院现有住房产权,学院从1998年起将住房出售给了职工个人,为维护和保证教职工的住房利益,为确保学院良好的教学、科研这个大环境,管理好校园,学院已在出售住房的同时就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将本人所购原学院产权的住房出售给学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现学院再次重申这一规定,望各位住户积极配合学院,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违犯这一规定,将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将追究其责任。美好的校园环境要靠大家的努力来实现。

特此通告

 

                             后勤办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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