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全体教职员工: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党委要求,决定进一步严格执行考勤管理的相关制度。现就考勤纪律及督查奖惩制度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勤配套制度
1、公务活动报告制度。教职员工除正常上下班外,凡有外出办理公务、参加会议、出差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1)教学分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向校党政联系领导报告,党总支副书记向书记报告,副院长向院长报告;(2)机关部(处)长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副部(处)长向部(处)长报告;(3)科级干部向部门主要领导报告;(4)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请假制度。教职员工因私、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须书面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因私、因病请假情况的考勤奖惩办法,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3、调(停)课制度。凡主讲教师因公出差或因故需要停课、调课或代课者,必须提前到教学分院和教务处办理有关停、调课、代课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及奖惩措施,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督查及奖惩办法
1、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党(院)办、人事处、教务处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教职工上下班时间、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2、督查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查,确保每周督查1次以上,督查情况将在纪检工作简报上通报。
3、考勤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并作为奖罚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奖惩措施,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4、纪委、党委组织部重点督查处级、科级干部;人事处、教务处重点督查一般干部、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各部门重点督查本部门的所有人员。同时,每位教职工也要做好自查和相互之间的督查工作。
请各部门务必将本要求通知到所属部门的每一个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领导责任,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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