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各科研创新平台: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办函【2020】5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我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在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高校科研教学秩序逐步恢复的情况下,深刻认识本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和校园安全稳定对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重要性。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组织,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及时、到位。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做到责任到人、及时整改、不整改到位不销账。
二、工作范围
各部门根据《高校实验室安全自查对照表》内容(附件1),立即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工作,以危险化学品及近三年自检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为重点,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自查台账、安全隐患整改和危险源调查等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工作安排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本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7月-8月上旬)
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安全自查工作方案,建立自查台账,逐条落实整改。
各院(系、部)、各科研创新平台请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于7月31日前将本部门安全自查工作方案、安全隐患自查台账、以及安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等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以部门为单位报科技处,由校综治办汇总后,校综治办、科学技术处和资产管理处三方会商抽查并督促整改。
2.现场抽查阶段(2020年9月)
省教育厅将结合秋季开学检查一并开展实验室安全现场抽查工作。各部门需全力配合,及时准确提供所需资料。
3.工作总结阶段(2020年10月)
省教育厅将对学校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和现场检查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力、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进行追责。对于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人: 谢振飞(综治办)、程磊(科技处)、李科(资产处)
联系电话:13879854297、13979835640、13879868066
综治办 科学技术处 资产管理处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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