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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计划财务处】关于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8-03-28  点击:[]  作者:  来源:

各学院(部)、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2017年全年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申报截止日前,向地税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详见3月16日校园网“关于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知”)。

目前申报即将截止,为方便教职工申报,计划财务处拟按校内工资薪金收入统一代理申报,如有自行申报者请告知计划财务处,未告知者,视为同意计划财务处统一代理申报。

 

特此通知

景德镇陶瓷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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