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部):
结合相关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就2018年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类)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预算资金。”我中心于2018年1月8日在校园网首页发布了《关于2018年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类)启用电子采购管理平台的通知》。截止到2018年3月21日,仍有部门和学院的预算未提交计划。为了落实我校政府采购工作,请尚未提交的各部门和个人,在3月27日(星期二)前提交最终计划。
特别提醒,经办人提交后,务必提醒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提交;特别注意流程上已经退到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请联系负责人补充附件或退回到经办人再处理。
具体“平台”操作问题可与本中心联系。
联系人:鲁昌龙,电话6390,13979809980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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