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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保卫处】关于严禁在建筑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其充电的通告
时间:2018-01-04  点击:[]  作者:  来源:

各学院、各部门: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我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物业服务部门、居委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并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行为。全校师生员工应当自觉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学院、各部门立即组织对各自辖区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自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通告。

 

                                                          保卫处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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